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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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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 385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收受型受贿罪)。由此可知,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然而,对这一要件的理解,无论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众说纷纭,分歧较大,直接影响着对受贿行为的定性,同时也束缚了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惩处。本文通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和学说争辩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受贿罪的法益取向和现行刑事政策的发展要求,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为完善受贿罪立法的可行之举。

戴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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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

受贿罪 不正当利益 要件 收受型受贿

2016

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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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6.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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