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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据证明标准之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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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0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73条是否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学术界争议很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缓解了对证据高度盖然性的争议,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我国确立的证明标准异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和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在某种意义上,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其中不乏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本土化成分。

陈宝鹏、宋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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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内心确信 盖然性占优势

2016

人间

人间

ISSN:
年,卷(期):2016.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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