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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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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体系,关于协助执行人的规定,只是在执行阶段设置了其有配合有关机关工作的法律义务,而没有配套地设置其权利,甚至于在审前阶段、审判阶段根本没有自言片语的提及,从衡量法律的良莠来说,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本文立言于民事诉讼法在协助执行人方面的立法缺位,结合利益的平衡,就协助执行人异议的范围、提起程序、审查机关等内容进行论述。

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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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

立法缺位 协助执行人异议 完善建议

2016

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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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6.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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