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以来,各类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许多以合法融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为实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诱因。此类问题更多涉及民刑交叉领域的区分,如何在谨慎入刑的同时,完善非法集资类罪名的认定标准,准确适用相关罪名,做到不枉不纵,促进金融改革顺利推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融资规范指引,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从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该罪名的认定和适用标准,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融资行为的合理界限,并对如何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