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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不应成为贪污犯罪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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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一批领导干部倒在反腐风暴下,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或是受贿罪,但部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处死缓期执行的理由大都是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或部分返赃,死刑缓期执行仿佛成为了此类犯罪的量刑常态。但笔者认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不应成为此类犯罪的护身符。

管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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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贪污罪 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

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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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6.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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