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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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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票据行为中,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者之签名(或者签章)虽然无效,但仅在直接当事人间不发生票据权利义务,票据本身并不必然无效,善意第三人能够依背书之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存在;一旦善意持票人证明票据权利存在并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上的有效签名者就必须依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文笔者结合案例阐述了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效力。

唐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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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病人 票据 效力

2016

人间

人间

ISSN:
年,卷(期):2016.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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