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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命盗重案"权宜裁判模式的运行与说明——以"因秽语威逼人致死"相关例文变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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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会转化为带有制定法色彩的例文,实现"因案生例"."威逼人致死"条中从"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发展出的"村愚出语猥狎致本妇轻生例""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一命及二命例""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例"以及"秽语村辱致本妇本夫自尽例"四条例文印证了这一过程.清代权宜裁判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其以开放性的机制实现了规范与裁判之间的互动,是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模式的别样表达和创造.

李栋、翟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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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清代司法 权宜裁判 依法裁判 因案生例 因秽语威逼人致死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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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415
ISSN:1004-4043
年,卷(期):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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