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检察权与人大"四权"关系的宪法基础
论检察权与人大"四权"关系的宪法基础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检察权属于现行宪法赋予国家检察机关的一项宪法职权.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在内的人大"四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和法律职权.检察权与人大"四权"都属于宪法所赋予的具有综合性制度功能的宪法职权,故从法理上探讨检察权与人大"四权"之间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是在探讨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只有从法理上真正解决了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上的相互关系,才能在检察权与人大"四权"之间建立起科学的权力配置关系.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莫纪宏
展开 >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检察权
宪法职权
人大"四权"
法律监督权
基金:
中国社科院重大创新项目(2023)
项目编号:
2023YZD021
出版年: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人民检察
CSTPCD
CHSSCD
影响因子:
0.415
ISSN:
1004-4043
年,卷(期):
202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