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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具导向"到"权利本位":侦查指定管辖的性质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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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指定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管辖的必要补充,是其制度弹性的重要保障.内嵌于运动式治理逻辑的侦查指定管辖,逐渐呈现出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次数无限制的泛化样态,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的超职权倾向,成为回应犯罪特征变化的技术工具.如此这般,盖因忽略作为管辖制度理论基点之法定法官原则的基本权利内核.未来,一方面,应从刑事诉讼法层面赋予被追诉人管辖异议权;另一方面,应着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明确错误管辖为违法立案的情形,多措并举深化侦查指定管辖的立案监督工作.

郭烁、吴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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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侦查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法定法官原则 法律监督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人民检察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415
ISSN:1004-4043
年,卷(期):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