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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损失"要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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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是否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主客观要素被引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作为认定该罪的重要考虑因素,该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件类型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人们误以为不存在增值税款损失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的很多情形,以及存在增值税款损失的"有货虚开",均应构成该罪;采用"票货分离"方式形成的"富余票"虚开,本质上是将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存在增值税款损失,故应构成该罪.

金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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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款损失 有货虚开 票货分离 富余票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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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415
ISSN:1004-4043
年,卷(期):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