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案件的增多和办案经验的缺乏,使得洗钱犯罪的认定争议越来越大,对此需要立足其本质特征找寻答案.洗钱犯罪的本质是犯罪所得的表面合法化,其符合刑法条文的基本释义,也为司法实践普遍遵从.基于洗钱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所得合法化可作为客观行为实质判断依据;基于洗钱罪非目的犯的通说,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并实施洗钱行为的,可以推定其具有洗钱故意,但需要排除上游犯罪行为延续和一般消费、使用两种可能.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行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的行为不应简单以自洗钱入罪,应将其作为洗钱系列过程的一个环节,并结合行为手段表现进行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