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刑法第143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结果性评价,刑法第144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过程性评价,生产、销售检测合格的产品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0条侧重于食品的安全性与使用性能的多重评价,刑法第143条则以食品的安全性为评价对象,不符合刑法第143条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40条;刑法第140条、第143条、第144条中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区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将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