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2024,Issue(12) :53-56.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的三个维度

张伟珂 周晓为
人民检察2024,Issue(12) :53-56.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的三个维度

张伟珂 1周晓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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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 2.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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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刑法第143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结果性评价,刑法第144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过程性评价,生产、销售检测合格的产品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0条侧重于食品的安全性与使用性能的多重评价,刑法第143条则以食品的安全性为评价对象,不符合刑法第143条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40条;刑法第140条、第143条、第144条中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区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将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

食品安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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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人民检察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415
ISSN: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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