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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以清律中的"有所规避"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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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规避"律以"规避"为基础,将清律中的律条区分为本律与规避律,这属于轻法与重法的区别,是清律众多轻法与重法类型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有所规避"律规范的是本律与规避律这一对轻法与重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当犯罪行为的发生缘于"有所规避"时,本律与规避律会产生冲突.对此,"有所规避"律提供了一个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在本律与规避律之间从一重处.立足于清代传统法语境,"有所规避"律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是立法者在本律规定的所犯之"事"和"有所规避"之"情"两者之间进行权衡,达到情罪相符的目的,其背后的法理精神是原情定罪.这与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雷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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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有所规避"律 轻法 重法 从重处 原情定罪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人民检察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415
ISSN:1004-4043
年,卷(期):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