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第60条增设的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旨在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实施不充分的问题,其以阻却违法为主要功能,与既有的反垄断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形成功能互补.立足该功能定位,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范围应限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风险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诉讼请求以消极不作为的禁令诉讼为主,以作为性质的积极竞争义务为辅,依照本身违法与合理规则之垄断行为认定模式确立举证责任范围.在诉讼程序方面,因与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性质迥异,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无须履行前置的公告程序;鉴于垄断损害的跨区域性,有必要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
基金项目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22SFB2009)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SJ2022B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