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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及数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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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个人信息数量的海量化问题,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带来较大困难.为此,须从真实性、可识别性两个层面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条信息"为主、"组信息"为辅的信息计量单位.而对于"发布"型提供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问题,应注重其实践表现,并分类讨论.同时,还应确定批量信息的认定方式,通过分类方式加以认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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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个人信息 批量信息 条信息 组信息 认定规则

2024

人民检察
检察日报社

人民检察

CSTPCDCHSSCD
影响因子:0.415
ISSN:1004-4043
年,卷(期):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