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遵循规范为先的形成模式,以人民至上为核心要义,忠于宪法就要拥护人民主权、就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要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施行以来,宪法宣誓制度有力保障了宪法实施,彰显了宪法权威.合理控制同一人员的宪法宣誓频率是我国形成的有益实践经验,维护了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效性.有权机关人事权力的行使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就职的客观资格要件,宪法宣誓构成主观资格要件,具有客观资格要件是取得主观资格要件的前提.受客观因素制约,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从产生到宣誓可能存在较长时间差,可以在相关人员产生之时拟制认为其同时符合就职的主观资格要件,在妨碍消除后应立即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