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之友2018,Issue(10) :9.

夫妻共同债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初探

李霞
人文之友2018,Issue(10) :9.

夫妻共同债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初探

李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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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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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夫妻二人都是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代理人,且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出于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所引发的债务,且在范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与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要求,还需要明确认定标准.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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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8
人文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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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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