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之友2020,Issue(14) :119-122.

论"通知—删除"规则中合格通知的认定

文嘉怡
人文之友2020,Issue(14) :119-122.

论"通知—删除"规则中合格通知的认定

文嘉怡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 折叠

摘要

我国成文法中对"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要素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判例突破了法律规定进行通知有效性的认定.本文论证"通知"应当允许以书面或者网络服务商公示的其他方式呈现,确保网络服务商公示的其他方式不会成为无效选择,同时防止通知形式的无限扩大化增加网络服务商的审查负担.此外,通知不能因为通过非公示渠道送达而排除有效性,法院应当结合善良原则维护权利人法定限度内的权利.在实践中,不同的权利类型可以采取不同的合格标准,即合格通知不被要求必须具备所有法定要素,以兼顾公平和效率.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通知/书面/公示渠道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0
人文之友

人文之友

ISSN:
参考文献量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