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政府的技术治理面临更为深刻的"效能—法治"悖论.数字政府范式对治理效能的过度推崇,可能加深它与法治政府价值追求的内在鸿沟.这要求全面深化对数字政府"效能—法治"张力的认知,建构充分调适"数治—法治"二元结构矛盾的数字法治政府,系统消解行政管理与行政法治、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权力监督与行政自制、数字技术与法治制度的多元冲突.当下,充分协调数字政府模式下数字行政"数治—法治"的二元价值,统筹安排数字法治国家、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治社会建设,持续优化"信息权力—信息权利"的交互结构,有助于保障数字政府在"效能—法治"的协同逻辑下规范演进,实现向数字法治政府范式的理性跃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