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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友好人工智能监管:目标导向与实施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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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一个动态创新的新技术,基于风险防控单一维度目标的监管路径模式无法实现政府监管与创新发展的平衡,甚至会产生阻碍创新以及削弱长期安全保障的风险。创新友好监管体制应成为人工智能监管的基本模式选择。创新友好人工智能监管是以促进创新发展为根本原则,以最小化创新损害为监管政策依据,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监管体制与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生态,以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动态最优匹配。具体而言,其是以可信人工智能为基本目标,坚持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着力构建创新友好监管行政体制,采用有利于创新的监管政策工具。据此,中国人工智能监管体制完善的重点是制定基础性监管法规以实现监管法治化,改革完善监管行政执法体制以提升监管正当化,建立系统应用者主动治理激励制度以增强监管合规化,实现伦理治理的全过程内嵌以突出监管软性化。

唐要家、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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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临沂大学商学院

人工智能 风险 创新友好监管 可信人工智能 监管实施体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23&ZD10223BJY003

2024

人文杂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人文杂志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91
ISSN:0447-662X
年,卷(期):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