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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实施对水利监督的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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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管理涉及多省区、多部门、多领域,管理体制特殊,管理复杂,涉水问题复杂多样.近年,随着水利监督工作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涉水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因追责机制不健全,部分问题因涉及主体多、复杂难解一直未得到根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黄河流域管理的责任主体,拥有黄河流域管理行政决策权,却没有与之匹配的管理责任;加之对违法涉水主体责任司法追究缺失,违法涉水主体违法成本过低,问题整改存在不彻底甚至反复的情况.作为我国第二部流域专门法律,《黄河保护法》进一步凸显地方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管理责任,并首次建立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制度,补齐了水利监督追责机制不全这一短板.2023 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要求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各级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积极对接,取得具体实效.

康元品、石天豪、陈巍、丁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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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保护与建设运行安全中心,武汉 430014

黄河保护法 公益诉讼 水利监督 约谈机制 线索移交

2024

四川水利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四川水利

影响因子:0.221
ISSN:
年,卷(期):202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