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对交易习惯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进一步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消费者合同中,由于利益失衡,交易习惯逐渐逃逸成为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具,披上"合同自由"的外衣便可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行业内部通行的惯例与法律上交易习惯之间横亘着适法性审查这座"大山",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在适法性审查之外充分考量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有交易习惯适用的空间,所谓的交易习惯不能成为合同解释的唯一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