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所列四款内容中,明确提到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安置教育的规定,而安置教育的根据则是社会危险性评估.社会危险性评估作为安置教育的前提和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谓社会危险性评估,即通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进行预测,预测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为决定是否采取安置教育提供依据.社会危险性评估关系到安置教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关系到刑释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区和社会的稳定.建立完善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才能降低刑释人员再犯率,真正实现安置教育的初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