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的批判与扬弃的基础之上,重新预设了自然状态的模型,以生命、自由与财产为自然权利,并以此为元构建了人在理性驱使下以社会契约的形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然而洛克所提出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等观点却依然无法脱离自然主义谬误,也难逃对其推崇的法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将事实与价值混淆的指摘,其核心探讨的"自然权利"相关问题亦不甚准确.以休谟问题和休谟公理为主要内容,探讨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逻辑关系及权利来源问题的休谟法则恰好与洛克自然法学说在这些方面有矛盾.通过对洛克自然法学说的溯源,并对其价值和逻辑问题拮抗之处的分析,可以发现洛克自然法学说对古典自然法的超越和误读,完善西方近代人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