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影子银行至少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的类信贷类产品和以民间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借贷体系三大类组成.由于监管影子银行时未注意区分这三大类的差异,使我国监管影子银行在监管思路方面存在偏差,从而导致监管的效果不佳.对此,我国应当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市场自律式监管,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的类信贷类产品实行“类银行化”监管,对以民间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借贷体系持严厉打击的监管思路.应当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实行激励与惩罚并行的监管措施引导前两类影子银行健康发展,实行以惩罚为主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民间高利率借贷体系的管控,以净化金融市场环境,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