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化事由根本上在于侵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法律权利.刑讯逼供直接所得的供述排除在案件事实认定之外,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往往在审前面对多次讯问,公安司法机关也会制作多次笔录,如果最初被讯问人遭受了刑讯逼供而做出了有罪供述,该供述应被排除殆无疑义.但对于后续的供述,比如未再涉嫌刑讯下做出的内容一致的二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作为独立的口供,还是要一体排除?这便是重复自白排除问题.本文立足中国司法实践,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紧扣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发展变化这一主线,提出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的判断与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