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辅助的团结义务,但其本质仍是干预他人的事务,这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为了缓解两者的紧张关系,现行法律通常要求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存在着善意.虽然善意属于主观的范畴,但对它的解读不能适用心理主义,而应当坚持规范主义.善意的判断不仅会受到必要性原则的制约,还会受到利益权衡原则的限制,使其既非完全由行为人垄断,也不取决于本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具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在法律效果上,无因管理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自决权,除推定本人同意外,本身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不过,由于行为本身具有利他性,此行为可以获得公法与私法上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即无因管理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仅仅阻却责任.在对无因管理善意的限制下,给予法官视情况自由裁量的可能,在规范化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