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传销型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为切入点

论传销型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为切入点

扫码查看
传销型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销的运作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在组织建构上具备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客观行为又符合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公开性、非法性、利诱性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同于传统传销活动以销售实际商品为名掩盖诈骗本质,传销型集资是以经营投资项目或者虚拟财产为名,在性质认定上难以与集资诈骗罪相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本质都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在客观方面存在相似,但是集资手段与传销手段有实质差别,两罪之间不会产生竞合,应属对立关系.同时使用传销手段和集资手段骗取财物,均达到构罪程度的,应数罪并罚.

王昕宇

展开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传销 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 投资

2021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36
ISSN:1008-8091
年,卷(期):2021.23(4)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