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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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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互斥论难以处理实务中的疑难案件,应当重视犯罪之间的竞合,主张一体理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不能排除成立想象竞合的可能.盗窃罪是一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转移型财产犯罪的兜底性条款,而诈骗罪是拥有被害人表面上同意的转移型财产犯罪,两者在违反被害人真实意思、侵害他人财产上存在竞合.盗窃罪中的"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其违法性与有责性提供依据,只是为了将侵犯同类法益的两罪相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条竞合中的位阶关系,即诈骗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

吴学斌、涂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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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

深圳大学新型犯罪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诈骗罪 盗窃罪 法条竞合 兜底条款 位阶关系

2024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首都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17
ISSN:1004-9142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