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是现实生活中, 却出现还未事实获得就提前对期待性遗产进行赠与处分的行为, 此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且期待性遗产是否属于赠与的范围颇具有争议性. 因此, 通过分析期待性遗产性质, 明确此时的继承人对期待性遗产并未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故而对于遗产的提前处分行为具有瑕疵性; 为了保护被赠与人的合法利益, 有必要限制期待性遗产的处分行为, 应该视赠与的情况支持赠与合同的效力, 赋予被赠与人一定的救济途径, 对被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