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能够成功地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做出专门规定,我国南沙群岛海域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参考前苏联、加拿大、丹麦、法国、厄瓜多尔和挪威的国家实践,对我国南沙群岛海域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分析,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一种的方式,也是现阶段研究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法律地位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当前南沙群岛海域相关立法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为南沙群岛海域创立一种较之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现在的一般法律制度更为宽松的特殊法律制度,以适应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