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2年《宪法》从立法上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集体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的管理职责和本地区集体经济事务的指导决策职责。1984年“政社分离”后,很多地区没有建立起与村民自治组织配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集体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空壳。本文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涵及职能分析出发,论述立法对这一术语沿用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及现阶段对其应进行的立法调整。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合一/村民自治组织/家庭联产承包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