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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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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已威胁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根据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条只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司法实务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以致审判实务进程缓慢,阻力重重。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多数是团体和个人,并不是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检察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限很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李沂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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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

环境 公益诉讼 检察院 操作机制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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