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Issue(7) :245-245.

论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

宁小珊
2016,Issue(7) :245-245.

论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

宁小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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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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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合同因其公益性和行政性,要求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以保护行政合同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有学者认为,行政优益权的存在,会使行政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以行政命令取代了合同契约的本意,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合同中引入行政优益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优益权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公益性/行政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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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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