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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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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因其公益性和行政性,要求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以保护行政合同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有学者认为,行政优益权的存在,会使行政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以行政命令取代了合同契约的本意,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合同中引入行政优益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优益权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宁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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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行政合同 行政优益权 公益性 行政目的 必要性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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