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之立法完善
黄飞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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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演分为视听表演和声音表演。世界各国对于声音表演的法律保护已经十分成熟,但对于保护视听表演的情况并不常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各国在北京共同签订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表演的国际立法保护进程才正式开始。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该条约,正式成为了条约的缔约国。由于该国际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修改国内立法来适应国际条约也变得势在必行了。条约内容中特有名词的定义、视听表演方面权利和救济规定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也给我们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关键词
邻接权/权利转让/《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录制品/著作权法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