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Issue(9) :208-209,198.

浅议跨国企业破产中"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利益"界定中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程鑫
2016,Issue(9) :208-209,198.

浅议跨国企业破产中"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利益"界定中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程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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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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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破产案件逐渐增多.因破产制度自身和跨国企业自身的特殊性,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目前主要归属于"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欧美国家在确定"主要利益中心地"时的具体方法不一样:欧盟侧重于以"商业活动"为因素来考量,美国则侧重于"控制、 命令"方法来确定.虽然确定方法不同,但却存在着一致的问题:"利益"界定上"确定性"和"灵活性"存在冲突,这一问题是未来跨国企业破产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应引进"意思自治原则"来保证"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关键词

主要利益中心地/利益的界定/确定性/灵活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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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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