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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区域限批制度的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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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首次启用“区域限批”,停止审批河北省唐山市等四个行政区域和大唐国际等四大电力集团的部分建设项目。作为非常规手段,区域限批要收长久之效,还需规范化、制度化。因此,本文从区域限批的法定化入手,对其立法效力、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黄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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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

环境法 区域限批 法律规制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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