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伊斯兰金融产业的领先地位不仅体现在规模总量上,在制度创新方面为相关国家发展伊斯兰金融发挥了积极的垂范作用,其试图将伊斯兰金融的独特原则融入世俗的法律与监管体系,并确保伊斯兰金融合同的争议得到相应的司法管辖和争端程序的救济.马来西亚一方面承认沙利亚作为伊斯兰金融体系的基石,推动了沙利亚与普通法的融合,但合同救济方面主要由民事法院适用合同与商事法律来管辖而非宗教法院,民事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同时也要兼顾沙利亚本身隐含的价值尺度和价值追求.伊斯兰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需要面对诸多新的课题,尤其是规则在“碎片化”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就如何形成系统的、完备的、能与世俗法律相互平衡、相互融合的法律监管与运行服务体系,值得继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