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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Issue
(15) :
229.
认缴资本制度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
李娜
商
2016,
Issue
(15)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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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度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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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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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前提进行重新界定,如果一旦当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之时,只要出资股东的实际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就要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虽然已经做了合理性证诚,但是明显对于足额出资的发起人的责任设定过于严苛.对于没有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资本充实责任,应该以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不能要去发起人承担缴足其他出资股东所完全认缴的出资总额.那么在股东有无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也是不同的.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度
/
发起人
/
承担资本
/
充实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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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商
科幻世界杂志社
商
影响因子:
0.101
ISSN:
1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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