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之前发生的陈满案件还是“呼格”案件,这些都只是我国众多冤假错案中的一小部分,它们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深厚的制度障碍,致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上并未得到真正体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往往先入为主,在“命案必破”的社会思维中,为了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他们往往会不择手段的获取证据,而本来作为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往往也是听之任之,因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是新生的事物,它对公安、检察、法院三大职能机关的相关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这对于保证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树立程序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