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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行为的量刑分析——以金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和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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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刑事政策背景下,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我国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置身这种"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背景之下,针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从规范量刑的角度来看,应当如何做到规范化量刑?如何结合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这需要我们结合当前网络发展的最新形势及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犯罪特点以及相关刑法基本理论,解决此类犯罪的量刑问题,例如关于传播淫秽物品数量、 手段与量刑情节的关系,传播淫秽物品的性质与手段的危险性,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所针对的对象等等.本文选取两则关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例,两个案例虽然是类似同一性质的案件,但是在传播手段、 传播数量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和差异,具有参照性.通过具体案情、 案件性质及定罪量刑结果等内容的对比,结合相关量刑理论和最新的实务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关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量刑问题的建议.

王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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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传播淫秽物品 量刑 网络传播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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