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化传统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其设立也是利益平衡价值衡量的结果.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立法中多处规定了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散见于承租人、 股东、 合伙人、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理论界也存在绝对同等说、 相对同等说、 列举说,但是对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却没有给予明确判断标准,使"同等条件"的价值付之阙如.此次物权法解释一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判定标准,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了判决指引,但"等"字又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本文将对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进行扩展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