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 《物权法》191条第二款的适用
论 《物权法》191条第二款的适用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根据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二分法的理论,大家对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该条隶属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未经抵押权人允许而售卖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有的人认为出卖抵押物属于债权行为,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出卖行为仍然有效,但是否发生物权效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以上两种说法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交易的效率,权利的稳定,我们必须权衡利弊选出一种最为合理的做法.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罗国丽
展开 >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行为
法律效果
效率
具体情况
出版年:
2016
商
科幻世界杂志社
商
影响因子:
0.101
ISSN:
1006-0510
年,卷(期):
2016.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