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弥补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司法实践活动中规定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具有酌定量刑权.由于酌定量刑情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 明确的使用标准,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做出裁量.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时对于是否考虑以及考虑范围的大小,几乎是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我国法律发展现实状况和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酌定量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失衡、 不公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公正.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不少学者坚持酌定情节法定化.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法定量刑情节一样,有着重要的地位.尽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对酌定量刑情节做出明文的规定,但是由于它存在的范围甚至比法定量刑情节还要大,也是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经验总结,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针对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