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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重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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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也标志长期以来的地方主体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收入较稳定,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在规模稳定、共享比例一定的条件下,将不能满足地方的税收收入要求。在地方政府事权不断扩大、财政开支屡屡攀升情况下,如何弥补营改增带来地方税收缺口,寻找、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建立完善、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成为当下迫在眉睫之事。

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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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

营改增 地方税 主体税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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