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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解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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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初步创设股东除名制度,为解决公司纠纷提供了依据。然该制度并不完善,本文专门讨论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除名制度。对于“未出资”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超过出资期限的未出资,另外催告的合理期限应当在尊重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确定,若公司章程未予确定,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应当认为此种情形下的期限不应当低于一个月。

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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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长期 合理期限 法条适用 表决权限制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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