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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Issue
(28) :
244-245.
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解除研究
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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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Issue
(28) :
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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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解除研究
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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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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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初步创设股东除名制度,为解决公司纠纷提供了依据。然该制度并不完善,本文专门讨论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除名制度。对于“未出资”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超过出资期限的未出资,另外催告的合理期限应当在尊重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确定,若公司章程未予确定,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应当认为此种情形下的期限不应当低于一个月。
关键词
长期
/
合理期限
/
法条适用
/
表决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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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商
科幻世界杂志社
商
影响因子:
0.101
ISSN:
1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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