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Issue(28) :244-245.

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解除研究

涂程
2016,Issue(28) :244-245.

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解除研究

涂程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 折叠

摘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初步创设股东除名制度,为解决公司纠纷提供了依据。然该制度并不完善,本文专门讨论未出资情形下的股东除名制度。对于“未出资”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超过出资期限的未出资,另外催告的合理期限应当在尊重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确定,若公司章程未予确定,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应当认为此种情形下的期限不应当低于一个月。

关键词

长期/合理期限/法条适用/表决权限制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参考文献量7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