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许多法律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证监会此次出台的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对于大众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是针对该法的第14条对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却极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个人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规定得过高;没有规定个人投资者资产合格的计算标准;没有合理规定个人合格投资人的总投资额度.本文在借鉴美、 英两国成熟做法和考虑到我国特殊国情的情况下,认为对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完善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合理确定股权众筹个人合格投资者门槛;合理规定合格投资人的计算标准;合理界定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总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