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婚内强奸行为"的谨慎入刑

论"婚内强奸行为"的谨慎入刑

扫码查看
"婚内强奸"这一名词自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判决被害人的丈夫王某犯强奸罪之后,就在全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热议.其焦点就在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丈夫的强迫性行为应否入刑.笔者认为,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不能被绑架为强奸.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虽不合理,但不能将所这种强迫性行为纳入到强奸罪之中,若是如此,必将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此举最终也不利于妇女的权益保护.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不能将夫妻之间的这种强迫性行为定性为强奸罪,同时通过其他的方式尽量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

张向猛

展开 >

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

婚内强奸 强迫性行为 妇女权益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29)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