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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Issue
(29) :
259.
论"婚内强奸行为"的谨慎入刑
张向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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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Issue
(29)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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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行为"的谨慎入刑
张向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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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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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内强奸"这一名词自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判决被害人的丈夫王某犯强奸罪之后,就在全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热议.其焦点就在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丈夫的强迫性行为应否入刑.笔者认为,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不能被绑架为强奸.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虽不合理,但不能将所这种强迫性行为纳入到强奸罪之中,若是如此,必将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此举最终也不利于妇女的权益保护.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不能将夫妻之间的这种强迫性行为定性为强奸罪,同时通过其他的方式尽量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婚内强奸
/
强迫性行为
/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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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商
科幻世界杂志社
商
影响因子:
0.101
ISSN:
1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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