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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腐犯罪之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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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法治原则"明文规定,法治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刑法是犯罪人的宪章,切勿落入使人成为刑法目的实现的工具的危险.基于社会饱和论贪腐犯罪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不可根除,故铁腕反腐不可毕其功于一役,无视法律反腐所导致的恶果远远大于其所带来之功.刑法原则必须得到普遍遵从,贯穿刑法始终,它是刑法价值的根本体现,同样也是刑法机能实现的底线.然而 《刑九》 中对贪腐犯罪限制减刑的规定不仅是对总则甚至"罪刑法定"原则的蔑视,同样也是对人权的侵犯.

丁安然、王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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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治原则 人权 贪腐犯罪 限制减刑 刑法机能 刑罚价值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年,卷(期):2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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