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的继承制度较前代更加完整,女子的继承权逐渐得到完善,并对今后女子地位的提高以及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唐代的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妇女的财产继承地位,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嫁妆,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出嫁女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一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且女儿都己出嫁,还要尽孝.宋代,在室女的继承份额已经上升到兄弟继承财产额度的一半.归宗女和出嫁女的继承权利受限,女子对嫁妆拥有了相对所有权和支配权,对妻妾继承权的规定更加具体.结合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实际,从强化女性继承权的落实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出发,通过经济、 政治、 意识形态三方面探索唐宋时期女子的财产继承制度的根源,得出提高女性法律意识、 保障农村外嫁女继承权、 完善女性财产权救济途径的启示.